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核心在于蓝晶晶请假后回家的路程,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下班途中”。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六)项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的规定,“上下班途中”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,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等地或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。事故发生当天下午蓝晶晶虽系口头请假,但已得到公司主管的批准,蓝晶晶当天下午无须上班,中午12时下班后已属于其正常下班时间,蓝晶晶于该时间段从公司返回租住地属于工作生活所必须,应视为在合理时间、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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